互联网备案通知

发布日期:2008-10-6 9:27:21  阅读次数: 407 次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凡是在日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、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(或个人)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,到日照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登记备案,履行以下法定义务:   
  一、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,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,不得侵犯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应当服从公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,并对上网用户违反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督、举报和停止为其服务的责任。   
  二、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国际联网,必须使用经国家审批的国际出入口信道,并获得国家通信管理部门审批的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,禁止无证经营,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。   
  三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、团体和个人,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:   
    ( 一 ) 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;   
    ( 二 )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、数据和应用程序;   
    ( 三 )制作、传播、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:   
      1、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      2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      3、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      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      5、捏造或歪曲事实,散步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      6、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的;
      7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      8、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      9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  ( 四 ) 未经国家新闻管理部门批准,不得从事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;   
  ( 五 ) 未经国家通信管理审批或专项备案,不得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(含电子布告牌、电子白板、电子论坛、网络聊天室、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)。   
  ( 六 ) 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在网络正式开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  
 

( 联网单位 网站备案填写步骤) 

(1)、填写基本信息

 1、基本信息*
 2、安全小组*
 
(2)填写互联网资源备案

1、互联网接入*

2、IP使用情况*

3、信息安全
 
4、网络拓扑
 
网络拓扑 上传“网络拓扑”压缩包。

互联网接入 双线的分两次输入

用户相关证件填“身份证:(号码)”